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第5点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的“5.2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请问条款中的“处理规模”怎样理解?
是指治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还是实施每日实际的污水处理规模?
回复:
   您好。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简称《标准》),用于分类分级规定新建及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经询问生态环境部有关专家及《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中提及的“处理规模”指设计处理规模。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7-29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