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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目前,污水监测采样方法依据均引用《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该方法要求“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如计量堰跌水处、巴歇尔量水槽喉管处等。
”然而在实际企业污染监测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在非规范化排污口采样,例如集水池、三沉池、市政雨水接驳井等。
对于这类采样,是否能出具CMA监测报告?
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三十七条,“‘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
1.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2.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确认由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迹,此暗管连通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3.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
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采样的,废水总排放口或查实由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
”,当排污单位存在如上情形时,可在相应位置进行采样,但同时应满足《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要求。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客户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采样。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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