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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土自然部服务指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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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指南》。
三、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四、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需在国土资源部办理新立采矿权、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矿山企业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编制的审批报告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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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持申请材料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三)办理批复
    评审后,主办司局审查审批表,并予以公告。公告后,申请人到部政务大厅领取审批结果。
七、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持申请材料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
自然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评审。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3.结果审查与告知。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待公示期满后公告审查结果。申请人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二)变更
1.申请人提出变更与补证申请。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需重新编制方案。
2.政务大厅受理,接收补证申请材料。
3.主办司局审查。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在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待公示期满后公告审查结果。申请人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三)补证
1、主办司局在审查会上,向申请人发出送审论证意见。
2、申请人补充、修改后,直接向评审单位报送方案修改稿。
八、审批时限
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测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九、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审批结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

最新上报及办理流程指南参照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指南.docx (109.96 KB, 下载次数: 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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