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企业回收废塑料瓶进行清洗、破碎、再造粒成原料后卖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注释,塑料粒料的制造列入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中再生塑料颗粒,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请问回收废塑料瓶进行清洗、破碎、再造粒成原料是否对应“其他”编制报告表呢,还是应该对应“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编制报告书呢,本项目只是清洗、破碎、再造粒成原料,无再生产其他塑料制品
回复:
您好!根据所述内容,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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