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我司是码头工程,配套有储油库区,储存船用燃料油,想问一下我司的自行监测方案布点、数量、监测方法应如何执行,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P14页的4.4.3自行监测要求中表4 中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是 1)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
监测项目是挥发性有机物,那我们是要在以上每个部件处都布置监测点位监测VOCS吗?
这样数量很大。
还是说这个监测的是VOCS泄漏量,而非VOCS?
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VOCs的监测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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