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随着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也在不断更新。
比如废水中重金属,现用较多的都是HJ700或者HJ776等精密仪器的方法,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各种干扰因素对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
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排放标准中并未列出污染物的新的分析方法,例如DB44/26,DB44/1597等。
对于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但我省地标多数未见有此说明。
因此,想要咨询,适用性满足的新方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日常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测,包括和排放标准比较进行的达标性评价?
回复:
您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7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若针对某一控制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在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将不再执行。
您反映的HJ700或者HJ776等新方法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可以适用于日常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测。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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