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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尊敬的省环境厅领导:
       您好!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二十二条 规定,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现状:公司企业已经取得《固定污染排污登记表》,执行登记管理。
      疑问:请问下公司是否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烦请解惑,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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