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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您好,近日在微信环保公众号了解到贵厅有发布《通知》(粤环发〔2019〕2号)的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 号),该补充通知中的“项目”是指粤环发〔2019〕2号提及的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项目吗?
还是所有行业?
通知提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逐级出具VOCs 总量替代来源审核意见“,是指所有行业(例如锂离子电池制造)涉VOCs新建项目也都需要总量替代来源吗?
还是只针对重点行业项目呢?
回复:
   您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明确“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
”各地可结合当地环境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对VOCs排放量大、活性高的项目参照重点行业有关要求执行。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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