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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玩具的加工生产,原料为PVC塑胶粒、PP塑胶粒、ABS塑胶粒、色粉,生产设备有:拌料机1台、破碎机2台、注塑机18台、手工组装线4条,生产工艺为:塑胶新粒、色粉--混料--注塑成型--组装--品检--包装--出货。
项目刚通过环评审批,未进行验收。
注塑成型工序环评审批治理措施为:“水喷淋净化装置+活性炭棉干式过滤柜+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经了解非甲烷总烃不易溶于水,请问本项目能否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VOCs污染治理工程提升备案,将“水喷淋净化装置+活性炭棉干式过滤柜+活性炭吸附装置”提升为“活性炭棉干式过滤柜+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然后进行验收?
回复:
   您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如项目属于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更改治理设施应评估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
不属于重大变动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如数据登记表项目,备案即可,不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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