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为做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工作,我司将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了地表水Ⅳ类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严者,全面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塔(由于GMP对用水的高标准要求,不能直接用于制剂产品),做到了“零排放”,并通过了自愿清洁生产验收。
现是否需要按照《制药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申请废水排放去向变更为“不外排”,以配合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
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