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在2021年6月份,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就通过“出具验收意见、公示验收报告”等步骤完成了自主验收,该企业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规定就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是否构成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
请问是否可以判断该验收无效,并勒令重新进行验收?
还是直接默认补排污许可证即可?
回复:
   您好!此情形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之一。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待建设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后须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