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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三个违法行为必须都处罚吗?
能否认为这种情况为“违法行为的竞合”,根据违法侵害客体,择一重者处罚?
回复:
   您好。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已明确,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款。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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