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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按旧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44号令)规定该类不含发酵工艺的饲料加工企业均属于编制环评表项目,因此本饲料加工企业于2019年办理环评报告表。
现按照2021年版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饲料加工企业类环评表的要求为年生产规模为1万吨以上或含发酵工艺,旧法44号令因新法出台废止,依据新法本饲料加工企业实际上并不符合编写环评表的要求。
咨询:按照新法本企业无需办理环评报告表,原来按照旧法批复的环评表是否已经失效?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你司在开工建设前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复,该报告表及其批复仍然有效,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及其批复有关要求。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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