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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2021年6月30日贵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某企业经营成品油仓储业务,不涉及炼化、化工生产业务,请问是否适用通知中的《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
是否需要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
回复:
   您好。
成品油储油库应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代替GB 20950—2007)》制定深度治理手册。
同时,建议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
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
建议储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浮顶罐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排放收集和治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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