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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7.1裁量标准 ,起点为7%,如其它因素均占比0,那么最终的处罚金额应为100*7%=7万,低于最低处罚金额10万的要求。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回复:
   您好。
裁量因子均为0的情况极为罕见,若出现此种特例导致计算出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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