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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
请问加油站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应当设置在何处?
回复:
   您好。
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按HJ/T55和HJ604的规定执行,监测频次与液阻、密闭性和气液比监测要求相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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