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拟建建筑垃圾回收后经破碎分拣制砂外售,请问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否属于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建筑和交通废物循环利用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环评分类中是否应该按照103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应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回复:
您好!该项目如不涉及危险废物,仅涉及一般建筑垃圾破碎、分拣,不排放生产废水,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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