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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侢羙,苡濄呿   /  2023-3-19 08:1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废机动车拆解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废机动车加工处理应编制报告表,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中附录第155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汽车等加工、再生利用的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III类,而其他类别属报告表的,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IV类。
地下水导则中提到“本表未提及的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较本表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行业,应根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参照相近行业分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进行分类”。
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更新后,废机动车拆解项目属报告表类别,请问该类项目能否纳入地下水IV类来执行?
回复:
   您好!
若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废电池、废油处理,则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相关规定,编制报告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可不开展土壤环境专项评价。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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