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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哥1987   /  2020-12-22 00:0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我公司为生物制药企业,在培养、扩增环节会产生培养基废液,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以及少量腺相关病毒(AAV)。
根据《国家危废名录》(2016年),培养基废液属于类别为HW02,编号为“276-002-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不包括利 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的危险废物。
培养基废液灭活后,是否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是否可以排入污水站自行处理,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减少贮存、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他汀类降脂药物、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代码276-002-02。
鼓励您司依法采取措施,消除其危险特性,源头减少危险废物转移处置量。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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