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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英雄   /  2021-1-8 00:0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我公司是一间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为协助解决产废单位因处理费成本高昂问题,应产废单位要求,我公司想开拓协助产废单位在现场通过新技术及设备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变成固废业务,在处置过程邀请相关部门监管,现请问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是否鼓励,有无相关法规及文件?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鼓励你司加强研发,向社会投放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合法工艺设备。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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