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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请问产污企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贮存量和贮存时间有什么规定?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单位如产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和贮存时间有无要求?
谢谢!
回复:
   您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
”谢谢关注。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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