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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项目原有1台10t/h沼气锅炉,用于项目及周边企业的蒸汽供应,现因填埋场关停,沼气供应将日渐短缺,项目拟将沼气锅炉更换为燃生物质气化锅炉,燃生物质气化锅炉燃烧的生物质气由一起配套的生物质气化炉产生,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应属于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不属于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且项目燃生物质气化锅炉不属于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以上的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请问这种情况下,本项目是否需要为更换的燃生物质气化锅炉办理环评手续?
回复:
   您好!燃生物质气化锅炉使用的燃料如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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