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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暴的海绵体   /  2022-5-3 08:3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你好!A公司原项目为饲料生产项目,配套使用2台生物质成型燃料蒸汽锅炉,项目整体已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在2020年6月A公司申报了2台锅炉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将2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技改为生物质气化锅炉,并取得环评批复,锅炉技改项目现正在办理环保验收工作,由于经营问题,A公司在2020年12月将2台生物质气化锅炉变卖给B公司,2台锅炉由B公司运营并供应蒸汽给A公司饲料项目进行生产,请问在锅炉不变的情况下,B公司能否直接使用原A公司锅炉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经营并申报国家排污许可证?
回复:
   您好!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经营主体的变更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
具体请径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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