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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五章第三节中的“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提问:①请问如何定义“高VOCs含量”?
②对于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中溶剂型VOCs含量限值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是否还可以使用?
③若本条款是禁止所有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使用,那对于部分因行业特殊性无法使用水性涂料油墨的项目,如何落地广东省,如何办理环评?
回复:
   您好。
1、目前国家已出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范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2、企业生产和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应符合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3、确实无法替代的,可通过召开相关专家会论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并加强收集和治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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