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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基础上划定了15种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是否包括《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所划定的除《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以外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回复:
2020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确定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等15大类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其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并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进行动态完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包括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中的生态保护红线。 江苏省生态空间中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管控区域,应根据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中的环境敏感区范围,以及江苏省有关规定,逐一对照判断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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