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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界点   /  2022-1-19 07:50  /   0 人收藏

网友来信: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因为有水库管理**涉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木的商业性砍伐,就想确认下现在这个规定是不是有效?现环保部网上也没有查询到。如果失效了,那么在水源地保护内的林木是不是可以商业性采伐呢?如不能,依据是什么呢?
回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现行有效,其中“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请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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