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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II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那II类水域上游支流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能否设置排污口? 2、为发展当地旅游经济,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区域需建设旅游设施基础项目,对于此类只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较小的项目,可否在II类水域岸线内一定陆域范围内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一定陆域范围内设置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或就近进行林地、农田进行消纳?
回复:
您的来信《Ⅱ类水体及饮用水保护区一定范围内项目》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Ⅱ类水域上游支流的排污口设置 对Ⅱ类水域上游支流,建议调查了解该水域是否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对有上述要求的水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论证排污口 设置工作;对无上述要求的水域,应补充开展现场查勘和监测评估工作,按照水域环境功能和目标确定水域类别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排污口设 置的要求。  二、关于Ⅱ类水域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周边区域的生活污水消纳问题  (一)Ⅱ类水域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一定范围内的项目应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防止污染地下水。关于渗井、渗坑,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二)来信所述建设项目所采取的污水处理处置措施应符合前述规定要求。该项目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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