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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收集过程不产生废水和废气,是否也要申领取排污许可证,且还要重点管理?
回复:
   您好!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请根据从事的行业和规模等,看是否在最新一版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有关规定,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名录》等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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