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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监督检查某企业,在企业排污口采水样监测,排放的废水含重金属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我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移送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未及时移送我局作行政处罚,也未在两法衔接平台上登记不起诉情况,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请问,期限已过这么长时间,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适。
谢谢!
回复:
   您好。
您咨询的主要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追诉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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