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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原环评审批并完成验收的有机废气防治设施处理工艺为UV光解+活性炭吸附,现企业考虑UV光解消防安全性,计划改造有机废气防治设施,预将原处理工艺UV光解+活性炭吸附改造为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请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请问需完善哪些环保手续?
回复:
   您好。
2019年6月份,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0项“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填写登记表。
项目的建设还应符合《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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