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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今年强制性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生效以来,“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就进入了强条,见规范2.0.15款。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认识,并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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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这个强条,在《通用规范》出来之前,已列入了强条,但很多同志还不清楚怎么评价,或评价的牛头不对马嘴,现对该条款进行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首先,我们得了解什么地质条件能造成风险。地质条件很多,包括地层岩性、构造、特殊岩土、不良地质,能造成风险的地质条件可能只是一种,如断层、滑坡、岩溶等不良地质体,或膨胀土、黄土等特殊岩土,也可能是地质条件的组合,如土岩二元结构、上土下砂二元结构土体、或软硬相间的岩层等。这就需要充分认识场区的地质条件,要从全局认识,不能以偏概全,比如场区局部存在软土,或根据设计情况施工时挖除了该层软土,还对其进行评价就不是很合适了。
    其次,要知道造成什么样的工程风险,并针对风险进行评价或提出防治措施。比如:场区设计有地下室,就要考虑是否存在特殊岩土对边坡的影响,若基岩埋深较浅,就要量测基岩产状,弄清楚是顺向、逆向、斜交坡,若基坑深度较大,就要考虑土或岩组合的问题、土岩界面的问题等,就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评价,提出放坡、挡墙、地下连续墙、排桩等支护措施。若拟建筑物采用桩基,就要考虑膨胀土、软土、填土等产生负摩阻力的问题,或基岩破碎、岩溶对设计桩长的影响。若采用浅基础,就要根据是否存在采空、岩溶或土洞,考虑地面塌陷。场地整平形成的边坡,可产生滑坡等工程风险。所以每个场地有每个场地的问题,要具体场地具体分析。
    地质情况是千变万化的,虽同一沉积类型总体可控,但具体个体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如相邻场地同是Q2地层,可能分属河湖边缘相沉积和陆相沉积,沉积的土层亦就存在不同,这边可能包涵含砾粘土或含粘土砾石夹层,另一边可能纯为粘土。所以不能生搬硬套,要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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