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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现东莞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是否也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 GB37822-2019)特别值执行?
在什么情况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 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
   您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明确“重点地区”定义和“执行范围与时间”。
2018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实施《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指出,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珠三角地区为全省VOCs减排的重点地区。
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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