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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本项目属于玻璃加工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玻璃—开界—磨边—钢化—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中规定的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电加热的除外;仅切割、打磨、成型的除外”,本项目开界、磨边符合“仅切割、打磨”条件;钢化采用电钢化炉进行,符合“电加热”条件,本项目生产工艺同时符合《名录》中的规定条件,请问该建设项目是否豁免?
回复:
   您好!该项目涉及钢化工艺,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7项的“其他玻璃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通过“部长信箱”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等方式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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